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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沙网上娱乐官网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府办发〔2008〕19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金沙网上娱乐官网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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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5日

金沙网上娱乐官网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沙网上娱乐官网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调控粮食市场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区储备粮的所有权属金沙网上娱乐官网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明确职责,加强区储备粮管理。

(一) 区粮食局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 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储备粮所需贷款计划,并对发放的区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储备粮的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备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区储备粮。

第五条 区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点,由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共同下达给各承储企业。各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七条 区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食储存年限凡满三年、区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年限凡满二年必须进行轮换。各承储企业按照区储备粮的质量情况和储存年限提出区储备粮年度轮换品种、数量计划,报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批准,年度轮换计划由各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粮食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在区储备粮计划收购、轮换工作完成后,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收购、轮换入库的区储备粮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区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可作为区储备粮储存。

第十一条 区储备粮实行委托代储制度,由区粮食局与代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各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区储备粮账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储备粮陈化、霉变等。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局。

第十六条 建立区储备粮质量定期检验制度。在正常储存期内,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储备粮的轮换,区储备粮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区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区储备粮占用农发行贷款的资金利息,按实际储备粮数量和国家规定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粮由区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一条 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区政府批准销售区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或者差价收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局、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价差亏损由区财政负担,差价收入全额上交区财政。

区储备粮损失、损耗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外,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 区粮食局建立完善区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储备粮。

(一) 当地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

(三) 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区储备粮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区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对不适于储存区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应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对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发行工作人员以及承储企业在区储备粮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粮食局商区财政局、农发行金沙网上娱乐官网分行共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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